公告日期:2026-05-06
浙江天册事务所
关于
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提前赎回可转换公司债券
的
法律意见书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三新路 118 号国际金融中心汇西写字楼一座 3 楼,6-12 楼,310000
电话:0571-87901111 传真:0571-87901500
释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盈峰环境/上市公 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指
司/公司 司,股票代码:000967
可转债 指 可转换公司债券
本次赎回 指 “盈峰转债”提前赎回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
《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
《募集说明书》 指
债券募集说明书》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修订)》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修订)》
《管理办法》 指 《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2025 修正)》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
《监管指引》 指
转换公司债券(2025 修订)》
《公司章程》 指 《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天册/本所 指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提前赎回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6H0550
致: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作为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专项法律顾问,就盈峰环境提前赎回可转换公司债券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监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募集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赎回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明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得到盈峰环境的保证:即公司已经向本所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及书面的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透露,并无任何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所有副本与正本、复印件与原件是一致的,所有文件上的印章、签字、日期均是真实有效的。
二、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盈峰环境本次赎回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本所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之前已发生并存在的、与本次赎回相关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且仅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验资、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引用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中的数据或结论时,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或者基于本所专业无法作出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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