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规范信息披露行为,确保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系指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中所称“披露”系指在规定的时间、在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信息,并送达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
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细则、指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制度所称真实,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本制度所称准确,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本制度所称完整,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公平,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
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作出公开承诺的,也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与收购报告书
第六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八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部门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部门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九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
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一条 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适用前述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