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事项报告工作,保证公司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任何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负有报告义务的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将有关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向全资、控股子公司委派的执行董事、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
(三)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四)公司向参股子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经理层人员;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和实际控制人;
(六)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第四条 公司重大事项的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重大事项报告的管理工作,公司证券部是公司重大事项报告的专职管理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向董事长及董事会报告重大事项并进行信息披露。
第五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应积极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报告重大事项的发生和进展情况,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资料。
第六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的重大事项的人员,在事项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章 公司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七条 公司及所属子(分)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应将有关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报告。主要包括:
(一)重大交易事项
重大交易事项(不包含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证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签订合作项目合同,签订战略合作协议,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签订许可使
用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如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出售产品、商品。
以上交易事项履行报告义务的标准如下: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对交易标的相关的同一类别交易,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以上标准。
公司及所属子(分)公司在发生涉及担保的重大事项时,按照《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执行。
(二)重大合同事项
重大合同事项包括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如合同涉及新业务、新技术、新模式、新产品或者其他市场关注度较高的事项,还应当报告进入新领域的原因及可行性论证情况。
以上重大合同履行报告义务的标准如下:
1.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及接受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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