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经理工作细则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发挥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作用,明确其职责、权限,规范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适用的人员范围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指经理、副经理、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经理是公司管理层的首席负责人。
第二章 任职资格及任免程序
第三条 经理应当具备下列任职资格:
(一)能够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知人善任、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四)勤奋敬业、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
(五)身体健康,有较强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积极开拓进取精神。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两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聘任无效。
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五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六条 公司设经理 1 名,副经理 3-7 名,总会计师(财务负责
人)1 名,董事会秘书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七条 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三章 职权与义务
第八条 经理是公司管理层的首席负责人,对公司董事会负责,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其主要职权是: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成本计划;
(六)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七)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在行使上述职权时,属于公司党委会参与重大问题决策事项范围的,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党委会的意见。
第九条 经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维护公司的利益,履行诚信、忠实和勤勉的义务。
第十条 经理应忠实执行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决议。在行使职权时,不能变更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决议或者超越授权范围。
第十一条 经理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代会的意见。
第十二条 副经理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经理工作,并对经理负责;
(二)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决策,并提出专业意见;
(三)按照经理决定的分工主管相应的部门或工作,在经理授权的范围内全面负责主管的各项工作及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定期就其所分管的业务和日常工作向经理报告;
(四)按公司业务审批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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