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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6 00:00:00 股吧网页版
蓝焰控股:《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6


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避免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相关利益人的合法权益,建立防范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所界定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进行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的“公司”均指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占用资金,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两种情况。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对公司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占用,是指公司为公司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公司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
间接拆借给公司关联方资金;为公司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债权;以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公司关联方使用资金等情形。

第四条 公司关联方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 与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规范

第五条 公司应防止公司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规范并尽可能减少关联交易。

第六条 公司在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七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关联方使用:

(一)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代其偿还债务;

(三)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

(四)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五)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六)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七)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八)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九)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在与公司关联方进行交易时,除符合国家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外,还需依照《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并且应当遵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履行相应的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公司聘请的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时,需要对公司存在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在披露年度报告时应当就此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三章 资金往来支付程序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子公司负责人对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负责,公司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公司经理是直接主管责任人,业务归口部门负责人是各项具体业务负责人。公司董事会一经发现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应当采取各项措施,确保关联方清偿历史形成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第十二条 公司在办理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支付事宜时,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财务纪律。公司应对公司本部自查并对下属子公司进行检查,上报与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杜绝公司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

第十三条 公司经理负责公司日常资金管理工作,财务负责人协助经理加强对公司财务过程的控制,监控公司关联方与公司的资金、业务往来,财务负责人应向经理报告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因正常的关联交易行为而需要发生的资金往来,应当首先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由公司相应的决策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第十五条 在公司的相应决策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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