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以下统称“特定对象”)之间的交流和沟通,提高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规范与完善公司接待和推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接待和推广工作是指公司通过接受投资者电话咨询、调研、现场参观、一对一沟通,参加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路演、新闻采访等活动,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资本市场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的工作。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接待和推广事务工作,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接待和推广事务工作,证券部是负责接待和推广事务工作的专职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除非获得董事会的书面授权并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不得向外传递非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条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证券部实施接待和推广工作,协助提供相关信息。
第六条 特定对象到公司的采访或者调研,原则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接待。由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接受特定对象采访或者调研等相关活动的,应事先知会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妥善安排采访或者调研。董事会秘书应全程参加采访或者调研活动,董事会秘书不能参加相关活动时,可委托证券事务代表或证券部负责人参加。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第八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开展、接受投资者调研、媒体采访等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九条 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接待和推广活动时,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同时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十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特定对象
进行沟通的,只能以公开披露信息和未公开非重大信息作为交流内容。
第十一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接待和推广活动前,公司应事先确定特定对象提问的可回答范围,若提问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为特定对象的调研和来访提供接待等便利,但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特定对象调研和来访者所有费用自理。
第十三条 特定对象对公司调研、采访、参加业绩说明会等相关活动的,实行预约制度,由证券部对特定对象提供的参加调研、采访或会议的相关人员名单、所属单位、日程安排、调研或来访的主题及大纲等内容进行预约登记,经过公司董事会秘书审阅并确定时间后方可进行。
第十四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十五条 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调研、参观、座谈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全过程,指派专人陪同参观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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