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31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李春龙
本人作为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将 2025 年度本人履行职责情况述职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本人李春龙,1961 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研究生学历,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曾任包钢(集团)公司总经理、董事、技术中心主任,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中国稀土学会理事长,安泰科技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曾兼任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内蒙古人民政协第九届、第十届委员会委员,内蒙古自治区科协副主席,白云鄂博稀土资源研究与综合利用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中南大学、东北大学、内蒙古工业大学、内蒙古科技大学兼职教授。现任安泰科技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兼任中国稀土学会战略咨询委员会主任、厦门稀土材料研究所领军科学家。
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二)不存在影响独立性情况的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本人自身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未在公司关联企业任职;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不存在影响本人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履职过程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与公司存在利益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坚持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
二、出席会议及投票情况
2025 年度,本人以勤勉尽责的态度,积极参加公司会议,认真审阅会议文件及相关材料,结合本人专业所长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并对所议事项发表
明确意见,现场履职时间共计 21 天。未出现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的情况
2025 年,本人任职期间,公司共组织召开董事会 8 次,召集股东会 3 次,
本人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8 次,参与审议或听取议案 39 项,列席股东会 1 次,
请假 2 次,不存在受托出席并代为行使表决权情形。会前,本人认真审阅了各项议案材料,并向公司详细了解审议事项具体情况;会上,本人结合稀土专业知识及企业管理的工作经验,积极发表意见,认真行使表决权,在审慎判断、独立决策的基础上,发表了明确表决意见,对审议议案均投出同意票,无反对、弃权票情况,对听取事项无异议;会后,本人持续关注会议决议落实情况,并充分发挥自身管理优势,为公司治理制度体系完善、治理实践的提升提出相关建议。
(二)出席各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工作情况
2025 年,本人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认真履行职责,应召集并主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5 次,实际召集并主持会议 5次;应参加审计委员会 6 次,实际出席会议 6 次,没有委托或缺席的情况。
2025 年,本人与其他独立董事共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3 次,与其他独立
董事共同讨论了 4 项议案,全部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在 2025 年任职期间内,本人根据相关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等规定要求和公司的实际情况,积极履行作为委员的相应职责,就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并向董事会提出了专业委员会意见,以规范公司运作,健全公司内控体系。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
2025 年,本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要求,主动、有效、独立地履行职责,对重大事务进行独立判断和决策,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联交易情况
2025 年本人任职期间,公司披露了《公司关于 2025 年度日常经营性关联交
易累计发生总金额预计的议案》《关于参股合肥钢研稀土永磁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项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安泰科技受让中国钢研集团所持河冶科技全部股权项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安泰科技转让所持钢研大慧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权及放弃优先购买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4 个关联交易议案,本人认为
上述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交易的必要性、定价的公允性等方面均符合相关要求,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和公司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审议时,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定期报告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披露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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