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6
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应按《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
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下列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一)董事人数不足5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
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人数、代表股份数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四)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五)相关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如股东会通知后其他股东被认定需回避表决的,法律意见书应详细披露理由并就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明确意见;
(六)除累积投票选举董事外,每项提案的同意、反对、弃权股份数及其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及是否通过;累积投票选举董事的,应列明每名候选人得票数及是否当选;
(七)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
第七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应当在《公司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发行股份、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
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规定。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八条 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重大交易行为,应当由董事会
审议后,再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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