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2025年10月29日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并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保证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加强对年报信息披露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
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披露信息出现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总部各
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
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责任追究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法务与风险管理部负责收集、
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本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认定
第六条 年报编制过程中各相关人员应按其职责对其所
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承担直接责任;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对分管单位范围内提供资料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
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且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做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处理的情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免予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形。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在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
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二条 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
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具体确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公
司于2010年3月25日发布的《佛山塑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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