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28
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经2026年3月26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须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职工代
表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未连任、任期届满前主动辞职、被解除职务等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及程序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除非经股
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董事会聘任连任,其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自任期届满之日起自然终止。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改聘,在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前,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辞
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原因。董事辞任,自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职,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之日生效。
公司董事长同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公
告,公告中应说明离任时间及原定的任职期间、离任生效时间、离任的具体原因、离任的职务、离任后是否继续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是否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存在,说明相关保障措施)、离任事项对公司的影响等情况。
第六条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
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根据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或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相关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或出现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但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除外。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八条 除本制度第七条规定情形外,出现下列规定情
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九条 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
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任。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任的,除按照本制度第五条、第七条的有关规定执行外,还应当在辞职报告中对任何与其辞任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任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第十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
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离任后两个
交易日内委托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前款规定的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三章 移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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