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制度
(经2026年4月27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须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续聘及改聘管理工作,保障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提高审计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全体过半数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参与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且近三年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四)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五)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六)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及具体要求
第六条 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及改聘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程序规范;
(二)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三)质量优先、合理定价;
(四)独立客观、防范风险。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及改聘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财务资金中心、纪检审计部等相关职能部门,在审计委员会指导下,具体承担以下工作:
(一)选聘及改聘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具体实施;
(二)相关资料准备、沟通及信息披露;
(三)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情况进行日常管理和评价。
第九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结合自身情况,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单一选聘以及其他能够充
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一)竞争性谈判:邀请三家及以上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内容、服务条件进行商谈并竞争性报价,公司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的最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
(二)公开招标:公司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投标,并按竞争程序确定中标人的方式;
(三)邀请招标:公司向三家及以上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其参加投标竞争,从中选定中标人的方式;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选聘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
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十条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对符合公司选聘要求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可不采用公开选聘方式进行,每年度由审计委员会提议,经董事会、股东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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