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12-04
公告编号:2018-070
证券代码:837249 证券简称:乐生活 主办券商:国海证券
乐生活智慧社区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8年8月27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8年8月27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件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吕穗峰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宋俊萍、周淑娟;河南律泰律师事务所
(二)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乐生活智慧社区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段亚娟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孙为、张迪;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乐生活智慧社区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生活”或“公司”)与吕穗峰于2014年12月31日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由吕穗峰向乐生活转让
公告编号:2018-070
其持有的郑州润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润田”)70%的股权。同时,吕穗峰应向乐生活履行郑州润田的交接工作,以达到乐生活取得郑州润田实际控制权的合同目的。乐生活已经按照约定向吕穗峰全额支付了股权转让款。但经乐生活多次催告,吕穗峰仍拒绝履行相关交接义务,导致乐生活无法实现对郑州润田的控制。为此,乐生活起诉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已于2018年8月8日作出(2016)京0107民初163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1、确认乐生活与吕穗峰于2014年12月31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于2017年3月28日解除;
2、吕穗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乐生活股权转让款10,000,000元;
3、乐生活持有的郑州润田70%股权归吕穗峰所有,乐生活应于吕穗峰履行本判决第二项义务的同时配合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4、驳回乐生活的其他诉讼请求及吕穗峰的反诉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106,447.5元,由吕穗峰负担81,800元,由乐生活负担24,647.5元。
反诉案件受理费8,956元由吕穗峰负担。
详见公司于2018年8月13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上披露的《涉及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32)。
吕穗峰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7民初16324号民事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吕穗峰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乐生活的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乐生活负担。
依据: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2、一审判决认定乐生活未实际控制郑州润田经营管理权是法理、逻辑上的错误;3、一审判决解除双方所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是法律适用错误;4、一审判决判定吕穗峰返还乐生活收购70%股权的协议金额1000万元显失公平,明显偏袒乐生活。
公告编号:2018-070
(五)被上诉人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乐生活答辩状主要内容:
1、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晰,适用法律准确:合同目的清晰明确的记载在股权转让协议中,且上诉人的主要合同义务并未履行完毕;上诉人并未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导致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协议约定的解除条件已经成就,原审法院判决解除股权转让协议尊重了协议双方的约定且符合法律的规定,适用法律准确。
2、上诉人歪曲事实,信口开河,企图通过各种狡辩混淆视听,但其并不能自圆其说,其证据和说辞之间处处矛盾。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吕穗峰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六)案件进展情况:
2018年11月2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公司于近日收到民事判决书。
三、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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