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对外投资管理,优化产业布局,提高投资效益,防范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以
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经评估后的房屋、机器、设备、存货等实物资产、股权以及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投资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其中:
(一)股权投资,是指为控制或参与某一公司、企业的经营活动而投资获取其股权的行为(包括新设、合资、增资、参股、收购等);
(二)固定资产投资,是指为生产经营而建造或购置自持固
定资产的行为(包括产线投资、园区投资、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分为自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整体购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两种类型。
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设立并购基金或产业基金等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投资基金”,组织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制、普通合伙、有限合伙等)、认购专业投资机构发起设立的投资基金份额,与上述投资基金进行后续资产交易,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遵循以下原则:
(一)规划引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司战略规划。
(二)聚焦主业。严控非主业、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高风险业务和低端低效产业投资。
(三)效益优先。坚持效益与风险相匹配的原则,实现高质量发展。投资项目应综合考虑对主业发展的战略意义与协同效应,原则上项目收益率应不低于行业平均收益率。
(四)程序规范。符合公司投资管理规定和决策程序。
(五)风险可控。投资规模与资产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筹融资能力相适应,与企业管理能力、人力资源等相匹配。
(六)未经公司批准,不得从事高风险、高杠杆的金融衍生品、证券市场投机交易等风险投资,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直接或
间接控股的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参股公司进行对外投资,可能对公司业绩造成重大影响,或对公司股票、债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参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公司
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是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1、一次性投资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20%的
交易事项或当交易事项连续 12 个月累计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 30%时,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涉及的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但未达到上述需提交股东会审议事项标准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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