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6-22 18:58:43 股吧网页版
桂林旅游: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民事调解书》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6-23


证券代码:000978 证券简称:桂林旅游 公告编号:2026-024

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民事调解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调解结案

2.公司全资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402.56 万元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拟增加公司 2026 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55.35 万元

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桂林桂圳投资置业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桂圳公司”)于 2026 年 6 月 22 日收到桂林市叠彩区
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叠彩法院”)出具的(2026)桂 0303 民初 703 号《民事调解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04 年,广西桂林国药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药公司”)与桂圳公司签订《房地产联合开发协议》,双方合作开发建设桂圳城市领地项目。2013年,公司收购文良天、刘美希、广西桂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分别持有的桂圳公司 24%、40%、1%股权。

2023 年 11 月,国药公司向叠彩法院起诉桂圳公司、文良天、刘美希,诉讼
请求为:(1)判令桂圳公司向国药公司支付 2,553,535.65 元结算款及利息;(2)判令文良天和刘美希对第一项诉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国药公司维权律师费 4 万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2024 年 4 月,叠彩法院驳回了国药公司的起诉。

2026 年 1 月,国药公司再次向叠彩法院起诉桂圳公司、文良天、刘美希,
诉讼请求为:(1)判令桂圳公司向国药公司支付 2,553,535.65 元结算款及利息
1,432,113.78 元;(2)判令文良天和刘美希对第一项诉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国药公司维权律师费 4 万元;(4)本案诉讼费、保全
费等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叠彩法院于 2026 年 2 月立案,并于 2026 年 6 月组
织调解。

二、民事调解书的主要内容

叠彩法院于 2026 年 6 月 18 日出具(2026)桂 0303 民初 703 号《民事调解
书》,主要内容为:

“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本案所涉及的全部债权债务关系以 263 万元作为总金额一次性了结,全部支付责任由被告刘美希承担。被告桂林桂圳投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对案涉项目和本案所涉相关事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上述 263 万元由被告刘美希或者其指定的主体于 2026 年 6 月 20 日前支
付给原告广西桂林国药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三、案件受理费 39,006 元,减半收取计 19,503 元,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24,503 元,由原告广西桂林国药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四、原告广西桂林国药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放弃其他的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其他未结小额诉讼、仲裁
事项涉及总金额约 21.95 万元,占公司 2025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
司股东净资产的 0.02%。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桂圳公司前期基于谨慎性原则已将 255.35 万元计入应付账款。根据叠彩法院出具的(2026)桂 0303 民初 703 号《民事调解书》,桂圳公司对案涉项目和本案所涉相关事项不承担任何责任,桂圳公司拟按会计准则的规定将前期已计入应付账款的 255.35 万元予以冲回,计入营业外收入,将增加公司 2026 年归属于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255.35 万元。具体会计处理及相关财务数据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结果为准。

五、备查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6)桂 0303民初 703 号】

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6 月 22 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