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0
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管理办法
(经公司2025年11月19日第七届董事会2025年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内部控制评价,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部控制评价,是指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全面评价、形成评价结论、出具评价报告的过程。
第三条 公司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包括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涵盖公司及所属企业的各种业务和事项。
(二)重要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在全面评价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单位、重大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三)客观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准确地揭示经营管理的风险状况,如实反映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企业,所属企业包含公司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实际控制的子企业。
第二章 内部控制评价的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 内部控制评价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
第六条 内部控制评价的职责分工如下:
(一)董事会负责领导公司内部控制的设计、运作和评价工作,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内部控制评价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及评估内部控
(三)董事会授权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和实施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四)公司各部门和所属企业应积极配合内部审计部门进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五)公司所属企业负责本企业的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六)保荐机构(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七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一般包括年度评价和专项评价。
年度评价是指公司根据内部控制目标,对公司年度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的评价;专项评价是指公司在特定时点对特定范围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的评价。
第八条 年度评价为定期评价,在每年年度结束后至年度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之前,应完成定期检查并将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专项评价一般为不定期评价,根据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不受检查时间和检查次数的限制。
第九条 公司管理层和各部门及所属企业应负责组织相关人员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要求,积极配合、及时提供相关原始凭证、报表、业务流程制度和书面报告等文件资料,负责落实职责范围内的内部控制缺陷整改工作,并报送整改完成情况。
第三章 内部控制评价的内容
第十条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应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本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围绕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要素,确定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内容,对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价。
第十一条 组织开展内部环境评价,应当以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公司文化、社会责任等应用指引为依据,结合本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内部环
境的设计及实际运行情况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十二条 组织开展风险评估机制评价,应当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有关风险评估的要求,以及各项应用指引中所列主要风险为依据,结合本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对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识别、风险分析、应对策略等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十三条 组织开展控制活动评价,应当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各项应用指引中的控制措施为依据,结合本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对相关控制措施的设计和运行情况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十四条 组织开展信息与沟通评价,应当以内部信息传递、财务报告、信息系统等相关应用指引为依据,结合本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对信息收集、处理和传递的及时性、反舞弊机制的健全性、财务报告的真实性、信息系统的安全性,以及利用信息系统实施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等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十五条 组织开展内部监督评价,应当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有关内部监督的要求,以及各项应用指引中有关日常管控的规定为依据,结合本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内部监督机制的有效性进行认定和评价,重点关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部门等是否在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中有效发挥监督作用。
第四章 内部控制评价的程序
第十六条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遵循以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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