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0
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经公司 2025 年 11 月 19 日第七届董事会 2025 年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明确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的责任,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审查与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和所属单位开展的各项内部审计工作。所属单位是指公司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实际控制的子企业。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以及《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指导和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第六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九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治理结构、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合理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内部审计人员,为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提供合理经费保障。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具有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必须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或者利益冲突的,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受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保护,被审计部门和个人应及时向审计人员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妨碍或者打击报复。
第十四条 公司各内部部门或者职能部门、所属单位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或者线索等;
(六)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七)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所属单位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所属单位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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