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06-04-13
安徽省科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及贷款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
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的规定,审阅了深圳鹏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
《关于安徽省科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及贷款担保情况的
审核意见》,特作出以下专项说明:
同意深圳鹏城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安徽省科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
联方占用资金及贷款担保情况的审核意见》,认同报告中认定的公司代关联方拆借资金形成
的、违规占用的资金期末余额为2591.04万元和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质押担保3500万
元。我们要求公司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尽快解决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欠款问题,并要求公
司吸取教训,杜绝类似情况的发生。
2、对深圳鹏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专项说明
深圳鹏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带强调事项
文字段内容是:中国证监会于2005年6月15日,向公司下达了皖证监立通字(2005)2号《立
案调查通知书》,决定对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事项进行调查。
本人认为调查结果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不会构成产生重大影响。
3、《关于续聘公司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
的相关规定,本人同意续聘深圳鹏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05年度和2006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并同意将《关于续聘公司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200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4、《关于补选公司董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人认为,根据提供的董事候选人简历,董事候选人戚晨先生符合履行相关职责的要求,
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本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人同意将《
关于公司部分董事变更的议案》提交公司200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戴新民 高峰
2006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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