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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弘股份:关于根据财政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调整会计科目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7-04-26

证券代码:000979 证券简称: 中弘股份 公告编号:2017-047

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根据财政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调整会计科目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计政策调整背景概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于2016年12月3日发布的《增值税会计处理规 定》(财会[2016]22 号),将利润表中“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 及附加”,同时,2016年5月1日起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均在“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税费不予调整,且比较数据不予调整。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根据财政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 调整会计科目的公告》,本次会计科目调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会计政策变更具体情况及影响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将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将自 2016年5月1日起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从“管理费用”项目重分类至“税金及附加”项目。公司执行上述规定对会计政策调整的具体情况如下:

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和原因 受影响的报表项目名称和金额

(1)将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 税金及附加

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

(2)将自2016年5月1日起企业经营活

动发生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 将2016年5月1日之后发生的房产税、

用税、印花税从“管理费用”项目重 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和印花税从

分类至“税金及附加”项目,2016年5 “管理费用”调整至“税金及附加”

月1日之前发生的税费不予调整。比较 12,738,170.03元。

数据不予调整。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均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的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和调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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