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7-04-26
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17年4月24日上午10:00在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审议了《公司2016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公司2016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公司2017-2018年度预计对外担保的议案》《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关于根据财政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调整会计科目的议案》等议案。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有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对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截止报告期末,本公司(含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金额为1,227,674万元,全部为对下属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占本公司2016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981,652.05万元的125.06% 。公司对下属全资子公司的担保属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资金合理利用的需要,担保决策程序合法,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报告期内,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均不存在逾期及违规担保的情况,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不存在与《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规定相违背的情形。
2、对公司2016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阅读《2016年度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对照公司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我们认为:
(1)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有关要求,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完整、准确。
(2)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切实保障公司经营管理,保证了公司资金安全和信息披露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3)我们同意公司2016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3、对公司2017-2018年度预计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2016-2017年度预计发生担保事项的被担保人均为公司合并报表
范围内的各级子公司,公司为该类公司提供担保是为了满足各公司项目开发及融资的需要,有利于加快项目开发进度,提高决策效率,不会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并同意将《公司2017-2018年度预计对外担保的议案》提交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4、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鉴于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公司 2016
年度审计工作中能够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表现出了良好的执业能力及勤勉、尽责的工作精神,为保持公司财务审计工作的连续性,本人同意继续聘请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进行2017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并同意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5、关于《关于根据财政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调整会计科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会计科目调整是公司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执行的结果,符合相关规定。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科目调整。
独立董事签名: 周春生
吕晓金
蓝庆新
2017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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