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2-03-14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朱振武律师、赵宇涵律师出席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核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材料。本
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的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
材料、副本材料、电子文档或口头证言真实、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
遗漏或隐瞒,所有副本材料与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
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必备的法
律文件进行公告,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
神,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2012年2月18日,公司董事会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召开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于2012年3月13日召开公司2011
年度股东大会。
(二)2012年2月21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站公告并在《中国证券报》、《证
券时报》刊登了《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1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该公
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情况、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其他事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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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股东大会与2012年3月13日上午10时在北京市朝阳北路五里桥一街非
中心1号院25号楼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王永红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本所律师根据截止2012年3月9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公司法人
股东营业执照或其他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代
理人身份证件、代理投票委托书、股票账户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自然
人股东身份证件、股票账户卡、股东代理人身份证件、代理投票委托书等,对出席
现场会议股东的资格进行了验证。
2、参加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人,代表股份796,707,283股,占公司
总股份数的78.72%。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
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为:
1、《公司董事会2011年度工作报告》;
2、《公司监事会2011年度工作报告》;
3、《公司201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公司2011年年度报告正文及其摘要》;
5、《公司201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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