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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弘股份:201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2-03-14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朱振武律师、赵宇涵律师出席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核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材料。本

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的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

材料、副本材料、电子文档或口头证言真实、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

遗漏或隐瞒,所有副本材料与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

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必备的法

律文件进行公告,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

神,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2012年2月18日,公司董事会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召开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于2012年3月13日召开公司2011

年度股东大会。

(二)2012年2月21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站公告并在《中国证券报》、《证

券时报》刊登了《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1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该公

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情况、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其他事项等。

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股东大会与2012年3月13日上午10时在北京市朝阳北路五里桥一街非

中心1号院25号楼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王永红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本所律师根据截止2012年3月9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公司法人

股东营业执照或其他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代

理人身份证件、代理投票委托书、股票账户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自然

人股东身份证件、股票账户卡、股东代理人身份证件、代理投票委托书等,对出席

现场会议股东的资格进行了验证。

2、参加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人,代表股份796,707,283股,占公司

总股份数的78.72%。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

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为:

1、《公司董事会2011年度工作报告》;

2、《公司监事会2011年度工作报告》;

3、《公司201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公司2011年年度报告正文及其摘要》;

5、《公司201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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