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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弘股份:关于收到安徽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2018/04/26)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8-04-26

证券代码:000979 证券简称: 中弘股份 公告编号:2018-055

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安徽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4月24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证监局(以下简称“安徽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8】8号)(《关于对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等规定,我局对你公司开展了专项现场检查,经查,你公司存在如下违规事实:

1、子公司重大事项未及时披露。2018年1月5日,子公司海南

如意岛旅游度假投资有限公司在收到有关政府部门下发的停工通知前,其所开发的如意岛项目多项标段和工程已陆续停工,公司均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 30条第16项和第33条的规定。

2、债务逾期事项未及时准确披露,作为公司债券发行人,你公司在2017年10月31日-2018年3月17日期间,累计发生4笔、借款余额5.7亿元的债务逾期支付事项,均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

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

五十八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

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出具警示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备查文件

《关于对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18】8号)

特此公告。

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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