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2-12-15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律师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
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的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
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电子文档或口头证言真实、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
陈述、重大遗漏或隐瞒,所有副本材料与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必备的法律文件进行公
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
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
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
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2012 年 11 月 27 日,公司董事会召开 2012 年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
议并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于 2012
年 12 月 14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二)2012 年 11 月 28 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站公告并在《中国证
券报》、《证券时报》上刊登了《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2 年第五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载明了召开会议基本情况、会议议题、会议登记
办法、其他事项等。
(三)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2 年 12 月 14 日在北京市朝阳区五里桥
一街非中心 1 号院 25 号楼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王永红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本所律师根据 2012 年 12 月 11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名册》,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的公司法人股东营业执照或其他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法定代
表人身份证件等,对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资格进行了验证。
2、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 1 人,代表股份 716,088,579 股,
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70.75%。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
资格合法有效。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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