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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弘股份:关于收到安徽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8-07-17



证券代码:000979 证券简称:中弘股份 公告编号:2018-108

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安徽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7月1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证监局(以下简称“安徽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8】19号)(《关于对王继红、吴学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书1》”)和(【2018】21号)(《关于对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书2》”)。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1》的主要内容

近期,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生子公司海南如意岛旅游度假投资有限公司停工、被处罚等重大事项以及多笔债务逾期未及时披露等违规问题。

经查,公司董事长王继红,在履职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未及时督促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是造成公司违规问题发生的直接责任人。公司时任董事、董事会秘书吴学军,在履职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未及时主动了解和汇总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是造成公司违规问题发生的直接责任人。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59条和《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58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出具警示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杜绝类似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

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决定书2》的主要内容

经查,你公司存在如下违规事实:

1.重大行政处罚事项未及时披露。经查,你公司控股子公司海南如意岛旅游度假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意岛公司”)于2017年9月19日收到海口市海洋和渔业局对其罚款3733.075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事项发生后,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30条第11项、第33条和《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45条第9项的规定。

2.募集资金使用不合规。公司2017年4月27日审议通过使用闲置募集资金26.8亿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且补流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经查,公司在补流期间使用20.7亿元用于偿还短期拆借资金并且未能在12个月内将补流资金足额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该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第8条的规定。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59条和《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58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出具警示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募集资金,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杜绝类似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上述《决定书2》行政监管措施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服从上述《决定书2》行政监管措施的相关决定,不申请行政复议。该行政监管措施对公司生产经营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

四、备查文件

《关于对王继红、吴学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8】19号)

《关于对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8】21号)

特此公告。

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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