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6
证券代码:000980 证券简称:众泰汽车 公告编号:2025-070
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众泰汽车”)于近日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浙民终 588 号]。该案件前期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4 月 30 日、2024 年 8 月 29 日、2025 年 4 月 28 日、2025 年 8 月 19 日披露的《2023
年年度报告》(公告编号 2024-012)、《2024 年半年度报告》(公告编号 2024-036)、《2024 年年度报告》(公告编号 2025-024)、《公司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5-056)。现将二审判决结果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上海思致汽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思致”)因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一案,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诉讼请求:申请判决被告支付知识产权授权许可费及逾期利息。众泰汽车提起反诉,要求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知识产权合同。
二、判决情况
2025 年 4 月 30 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解除上海思致与众泰
汽车签订的知识产权合同,驳回原告上海思致全部诉讼请求。
上海思致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海思致全部诉讼请求并驳回众泰汽车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主要事实和理由:
(1)上海思致自 2020 年 6 月起已停止经营,且无任何员工,恰是众泰汽车在明知
上海思致已被受理破产并停止经营的情况下,主动要求继续履约;
(2)2023 年 3 月 27 日,众泰汽车向上海思致管理人发送商请函,表示愿意继续履
行《授权协议》,并承诺于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募集资金到账之日起十个工
作日内,但至迟于 2023 年 7 月 31 日前向上海思致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一次性支付第
二笔 3000 万元授权许可费用;
(3)众泰汽车于 2023 年 3 月向上海思致管理人要求继续合同之后,众泰汽车从未
向上海思致或其管理人就涉案技术资料提出异议,或要求履行任何配合验收的义务,若技术资料确实存在问题,众泰汽车长期未作主张亦有悖常理。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海思致公司的部分上述请求成立,应予支持。
公司于近日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内容如下:
1、维持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浙 07 民初 208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
解除上海思致汽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签
订的《上海思致汽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思致全部知识产权
使用权之授权协议》及 2022 年 1 月 25 日签订的《上海思致汽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众
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思致全部知识产权使用权之授权协议补充协议》;
2、撤销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第二项,即:驳回本诉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思致汽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3、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思致汽车工程技术
有限公司 2950 万元,并于 2023 年 8 月 1 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 1.5 倍计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4、驳回上海思致汽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下属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的影响及其他风险提示
1、上述案件二审判决公司需支付给上海思致 2950 万元及逾期利息,可能对公司本期或期后业绩产生较大影响,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2、公司目前无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
向、协议等,也未获悉有应披露而未披露、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3、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五、备查文件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浙民终 58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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