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23
证券代码:000980 证券简称:众泰汽车 公告编号:2025-073
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尚未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333,290,957.72 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业绩或期后业绩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众泰汽车”)于近日收到永康市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5)浙 0784 民初 6605 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案件受理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永康市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5)浙 0784 民初 6605 号],浙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对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众泰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浙江金大门业有限公司、应建仁、徐美儿、金浙勇提起诉讼。截至本公告日,本次案件尚未开庭。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双方当事人
1、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
负责人:吕立民
2、被告一: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泽宇
3、被告二:浙江众泰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松
4、被告三:浙江金大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英杰
5、被告四:应建仁
6、被告五:徐美儿
7、被告六:金浙勇
(二)案由
原告因被告一未按合同约定清偿借款到期的本金及利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各被告履行清偿相关到期本金及利息合计 333,290,957.72 元等义务。
(三)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
支行本金人民币 304,996,205.57 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从 2022 年 12 月 21 日起按年利率
3.6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扣除已支付的 556,618.08 元;暂算至 2025 年 7 月 11 日
止为 28,294,752.15 元);
2、判令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就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中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对被告浙江众泰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永康市经济开发区北湖路 1 号不动产【不动产权证书号:浙(2019)永康市不动产权第 0007343 号】在最高本金余额 30 亿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实现债权的费用等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3、判令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就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中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对被告浙江金大门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永康市经济开发区名园大道 8 号、永康市经济开发区名园大道 8 号(第一层)不动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永康房权证五金园字第 00002166-00002169 号、00002400 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永国用(2010)第 1890 号及房屋所有权证号:永康房权证五金园字第 00002170 、 00002399 、
00002401 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永国用(2010)第 1891 号】在最高本金余额 30 亿元及
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实现债权的费用等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4、判令被告应建仁、徐美儿、金浙勇对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中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
三、判决情况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尚未判决。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下属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对公司的影响及其他说明
(一)上述案件目前尚未开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业绩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截至 2025 年 9 月 19 日,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持有公司股份
320,081,923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6.35%,为公司第三大股东。公司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股份及公司管理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7,044,465.99元前期已被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向永康人民法院申请司法冻结,使得公司无法按重整计划公开处置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股份中剩余的部分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详情见公司
于 2025 年 6 月 17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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