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经 2026 年 4 月 27 日召开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众泰汽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事项相关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以下简称“报告义务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负责人;
(三)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如有)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
(七)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
(八)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项可能知情的人员。
第二章 重大信息范围和报告标准
第四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各部门和公司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重要参股公司(以下合称“下属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公司或各下属公司发生或拟发生的以下重大交易事项:
1、购买资产;
2、出售资产;
3、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4、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5、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6、租入或租出资产;
7、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8、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9、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签订许可协议;
12、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3、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但资产置换中(以非日常经营性质)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发生或即将发
生该两类交易时,不论金额大小均需要进行报告。
除上述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公司或各下属公司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的报告标准为: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四)关联交易事项,是指公司或各下属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1、本制度第四条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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