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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29 01:18:16 股吧网页版
众泰汽车:自愿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6年4月制定)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29


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自愿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经 2026 年 4 月 27 日召开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制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自愿性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自愿性信息披露是指虽未达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规定的披露标准,但基于维护投资者利益而由公司自愿进行的信息披露。公司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准确、公平地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以下简称“相关信息”),并应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自愿性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四条 公司自愿性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真实、准确、及时、公平等信息披露基本要求。
第五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宗旨,客观、真实、准确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生产经营状况,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按照统一的标准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六条 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性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自愿性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信息的,应当明确预测的依据,并提示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三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标准

第八条 在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公司可以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

(一)新产品的研发取得重大进展且新产品对公司产生较大影响,公司产品取得重要资质、认证或奖项;

(二)关键商标、发明专利、非专利技术等核心无形资产的取得或使用发生重大变化;

(三)签订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业务发展等产生重要影响的战略框架(合作)协议或其他合作协议;

(四)对外投资参股公司及后续取得相关进展;

(五)不属于《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规定的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但董事会认为的其他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事件。

第九条 公司在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时,应按照以下标准:

(一)自愿性披露的新产品情况,让投资者了解公司新产品的商业化运用市场前景、是否已经具备规模化生产能力等信息;

(二)自愿性披露的研发项目和产品研发情况,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在研发技术对公司产品或者服务的改进、在研技术相比现有技术的先进性等,以及公司在研产品或者服务的市场前景、与现有同类产品的比较优势等信息;

(三)公司在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时,应当从披露的必要性和披露内容是否会误导投资者两方面进行审慎判断和决策。

第十条 公司不得进行以下自愿性信息披露:

(一)未确定或未经内部决策程序审批的信息:尚未形成明确结论或未经公司董事会、管理层等有权决策机构批准的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或商业敏感信息:披露后可能损害公司或相关方合法权益,或对公司竞争地位产生不利影响的信息;

(三)误导性信息:可能对投资者产生误导的片面信息、夸大性陈述或对未来业绩的不当预测;

(四)依法应予保密的信息: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要求保密的信息。

第四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审核与披露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相关信息审核与披露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按本制度相关规定及时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报告相关信息,由董事长决定是否进行披露;

(二)公司证券部制作自愿性信息披露文件;

(三)董事会秘书对自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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