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5-04-21
银亿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2014年度述职报告
(刘震国)
本人作为银亿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严格保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职业操守,勤勉、忠实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依法合规地行使了独立董事的权利,切实维护了公司和社会公众股东的利益。现将本人在2014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2014年度出席会议情况
2014年度,公司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本人认真审阅会议相关资料,积极参加公司召开的董事会会议。报告期内,本人亲自出席了十次董事会会议,无缺席和委托其他董事出席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及其他重大事项均没有提出异议;并对董事会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均投出赞成票。
二、2014年度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情况
作为独立董事,本人在召开董事会前主动了解并获取作出决策前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详细了解公司整个运营情况,为董事会的决策做了充分的准备工作。会议上,本人认真审议每个议案,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公司董事会作出科学决策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作为第五届独立董事,针对公司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2014年本人出具了2份独立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一)在公司于2014年4月18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上,就关于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公司201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关于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关于公司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4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审计机构、关于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向银亿集团有限公司借用周转资金关联交易、关于聘任吴晓林先生为公司副总裁六项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在公司于2014年8月11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临时会议上,就关于提名熊续强、张明海、方宇、王德银、张杰、吴希良、邱妘、贾生华、郑如飞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发表了独立意见。
三、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一)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督
本人督促公司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的水平。
(二)对公司投资及经营管理的监督
2014年度,本人通过现场、电话及邮件等方式与公司经营层及相关人员保持有效沟通,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及时掌握公司运营动态。
同时,本人对经董事会审议决策的重大事项,均事先进行认真审核,运用本人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在董事会上发表意见,充分地行使职权,努力促进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客观性。
(三)对公司治理和内控建设的监督
2014年度,公司深入开展内部控制建设工作,持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本人根据五部委联合颁发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内控工作情况进行有效监督,保证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四)自身学习情况
为切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本人认真学习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与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积极参加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组织的相关培训,加强了对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理解和认识,提高了维护公司利益和股东合法权益的能力。
四、任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情况
作为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本人严格按照本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履行相关职责,主持召开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会议,会议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简历及基本情况的基础上,认为其任职条件及资格符合公司相关要求,同意向董事会提名有关候选人。
五、其他事项
1、无建议未被采纳的情况;
2、无提议召开董事会情况;
3、无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4、无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情况。
2014年,本人在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过程中,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和相关工作人员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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