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1-07-09
银亿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优化公司董事会及经营层人员
组成,规范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
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有关决
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
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查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
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
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
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
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
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但在有充分理由
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有权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
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
任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 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
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
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
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调查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
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
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
向董事会提出对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
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
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
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
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或书面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经董事会批准,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
介机构推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或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
由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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