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1-07-09
银亿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敏感信息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公告的通知》
([2008]27号)等相关文件的要求,为了进一步规范信息披露工作,
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加强公司敏感信息的相关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敏感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信息;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
有关信息;
(三)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信息;
(四)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五)其他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事件。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及其
相关工作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关联人。
第四条 敏感信息的归集、保密及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管
理,董事会秘书负责,并责成公司证券部门具体实施。
第二章 敏感信息的归集
第五条 有关人员、部门和公司应对以下敏感事项进行归集: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二)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指
与关联自然人发生金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与关联法人发生金额在
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
易,但不包括公司已经披露的全年关联交易项下的单笔交易),包括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
托或者受托销售;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
义务转移的事项等;
(十三)发生诉讼和仲裁;
(十四)遭受重大损失;
(十五)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十六)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十七)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八)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
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二十)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一) 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关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
政、刑事处罚;
(二十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
备;
(二十三)订立与生产经营相关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经营产
生重大影响;
(二十四)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
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前者之所述事项如有发生,有关人员、部门和公司应
在两个工作日内将信息归集至公司证券部门,并同时向董事长及董事
会秘书报告。
第七条 公司证券部门应密切关注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情况,及时掌握控股股东拟转让持有公司股份的动向及其他有可能引
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敏感信息。还应注
意收集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市场传闻信息,并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八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当其所持股份出现被质
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情形
时,该股东应及时将相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或证券部门。
第三章 敏感信息的保密
第九条 公司敏感信息在公开披露前均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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