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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03-18 21:45:12 股吧网页版
银亿股份: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5-07-08

股票简称:银亿股份 股票代码:000981 公告编号:2015-057
银亿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2年6月22日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站披露了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银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亿房产”)与宁波五洲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洲星”)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件(以下简称“本案”),涉案金额10,000万元。
本案主要进展和披露情况如下:
1、公司于2013年11月21日、2013年12月7日披露了石河子市公安机关对银亿房产涉嫌抽逃出资案立案侦查,因涉嫌刑事案件,本案需中止诉讼的进展情况。
2、公司于2014年5月27日披露了石河子市公安局的《撤销案件决定书》,因其他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决定撤销前述抽逃出资案。
3、公司于2015年5月29日披露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撤销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浙甬民二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站上披露的公告(相关公告编号:2012-030、2013-046、2013-049、2014-030、2015-036)。
二、本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近日,银亿房产收到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浙甬民二重字第1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五条,判决如下:
1、解除原告宁波银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五洲星集团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31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书》;
2、被告宁波五洲星集团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双倍返还给原告履约定金1亿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41,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46,800元,由被告宁波五洲星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情况对公司的可能影响
公司已对上述应收款项计提相应减值准备,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情况对公司本期利润无影响。
公司将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浙甬民二重字第1号
特此公告。
银亿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一五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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