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8-28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
关于银亿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
关于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银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聘请,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银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于2018年8月10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定于2018年8月27日召开公司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已于2018年8月11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参加会议对象等内容。
2.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8月17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宁波银亿控股有限公司《关于提议增加银亿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提议将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全资子公司开展经营性租赁业务及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以临时提案的方式提交公司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
公司董事会已于2018年8月18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银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18年8月27日下午2:30在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路132号银亿外滩大厦6楼会议室举行,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熊续强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一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8月27日上午9:30-11:30和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8月26日下午3:00至2018年8月27日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1.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3人(共计10名股东参与现场投票),代表股份3,066,897,918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76.1397%。参会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2018年8月20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3人,代表股份2,5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0001%。
2.出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等。
3.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1、《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议案》;
2、《关于全资子公司开展经营性租赁业务及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
经验证,上述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表决,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结果。公司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投票结果和网络投票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3,066,986,5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5%;反对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2、《关于全资子公司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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