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山西焦煤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西焦煤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强化内部审计监督,明确内部审计职责和权限,切实发挥内部审计在防范经营风险、提升经济效益、保障战略目标实现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对公
司及下属子分公司(以下简称“所属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地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机构,是指公司及所属单
位承担审计监督职责的内设机构。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五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实行内部审计监督,坚持党对
审计工作的领导,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内部审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风险防控部是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和评估公司及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各所属单位设置的内部审计机构负责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审计监督管理
工作,接受上级内部审计机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
会报告工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第八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加强内部审计队伍建设,配
备与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人员。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内部审计人员的选择任用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应具有与从事审计工作
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审计、财务、经济、法律、工程技术、计算机、大数据分析、信息技术等某一方面的专业特长和实践经验,熟悉本单位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不断通过后续教育来保持和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业务胜任能力;
(二)具有综合分析问题的能力和较强的口头与书面表达能力;
(三)具有较强的协调能力,能够与被审计单位及相关人员进行有效沟通。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应保持独立性和客观
性,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不得负责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决策与执行等。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业务时与被审计单位或
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循职业道德规范,恪守
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等职业操守,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对在开展审计工作
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向他人非法提供。
第十三条 公司应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依法依规独
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不公正对待或威胁时,有权直接向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报告。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十四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或者线索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外部审计机构、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建立内部审计工作制度,规范内部审计管理;
(二)拟定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对公司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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