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6-12 19:36:41 股吧网页版
越秀资本:资产处置管理制度(2026年6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6-13

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处置管理制度

(2026 年 6 月)

股票代码:00098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秀资
本”)及下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 》等 法律法规、行 政规章和越秀资本《 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越秀资本及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广州越秀资本”,与越秀资本并称“集团公司”)及 下属企 业(以下并称“资本集团 ”)。

本制度所称“下属企业”指集团公司直接或间接的全资、控股公司,以及通过其他方式获得实际控制权的企业。

越秀资本直接控股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包括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 、广州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广州越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等)报集团公司审批指上报越秀资本审批。

广州越秀资本直接控股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以及广州越秀资本受托管理公司( 包括广州越秀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广州越秀产业投资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广州越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广州越秀金融科技有限公司、越秀金融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等)报集团公司审批指上报广州越秀资本审批。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产处置行为”包括:

(一)集团公司及下属企业的资产转让行为;

(二)集团公司及下属企业增加注册资本的行为;

(三)集团公司及下属企业的资产置换行为;

(四)集团公司及下属企业的资产无偿划转行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产”包括:

(一)股权类资产:指集团公司及下属企业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的
权益。

(二)无形资产:指集团公司及下属企业持有的,不具有实物形态,对生产经营持续发挥作用且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如土地使用权 、债 权、经 营权、技术、知识产权、品牌、商标等。不包括属于《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不良资产处置管理制度》定义的不良资产1。

(三)实物资产:指集团公司及下属企业持有的具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如房产、在建工程、生产设备等,不包括属于《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物抵债管理办法》定义的抵债资产。

第五条 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按
程序办理。

第六条 以下资产可以优先处置:

(一)不良资产:包括难以收回的债权、长期没有回报的对外投资、已持续亏损或预计持续亏损的资产;

(二)低效资产:通常指回报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没有发展前景的资产;

(三)处于市场价值高峰期,预计未来市价将逐渐走低的非核心资产;
(四)出于发展战略调整或回笼资金考虑,需要进行处置的资产。

第七条 集团公司负责制定资本集团资产处置管理制度,明确审批管理权
限;负责集团公司资产处置事项的组织实施、下属企业资产处置事项的指导和监督;负责按照规定权限对各类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 ;负 责集团公司各类资产处置事项全流程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的整理存档。

下属企业负责落实本企业资产处置管理工作 ,明 确审批管理权限;负 责本企业资产处置事项的组织实施;负责按照规定权限对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或审核;负责本企业各类资产处置事项全流程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的整理存档。
1 指风险分类属于《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信用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办法》后三类(即
次级类、可疑类和损失类)的不良信用资产,或经董事会或总经理确定需要提升资产质量进行风险缓释的其他金融资产。

第二章 资产转让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资产转让”是指将第四条所称股权类资产 、无形资产、
实物资产等以公开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转让的行为。其中 ,公开转让是指在公开市场进行交易的方式,包括公开挂牌、公开拍卖、网络拍卖、招投标、竞投等公开交易方式。

资产转让原则上应采取公开转让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 资产转让应做好可行性研究,作为决策重要依据。可行性研究报
告应包含拟转让资产基本情况、转让原因及意义、转让方式、转让定价原则、转让成本收益分析等内容;转让方式为非公开协议转让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补充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的必要性及受让方基本情况;转让涉及职工安置的,应当制定职工安置方案,该方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