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13
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6 年 6 月)
股票代码:00098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董事会办公室执行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和披露等日常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控股子公司以及
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相关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 ,是指根据《 证券法 》第五十二条规定,
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且尚未公开的信息。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二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
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登记管理和报送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
认。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七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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