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13
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6年6月)
股票代码:00098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的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指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
风险管理以及内部管理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等,实施独立、客观监督并作出评价和建议,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下属企业”是指公司全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的
子公司,以及通过其他方式获得实际控制权的企业。
第二章 内部审计组织机构及审计人员
第四条 公司设审计中心作为内部审计机构,主管全集团的内部审计工作。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企业党委、董事会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公司董事会负责,接受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并向其报告工作。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的专职内部审计人员(以下简
称“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审计人员应当相对稳定,并且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内部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在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时间紧、人力不足的情况下,经请示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可邀请公司相关部门人员,或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参加审计工作。
第六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被
审计单位(部门)或人员也有权申请审计人员回避:
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缘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
(二)与被审计单位(部门)、人员或者审计事项有其他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计的。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权限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上市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上市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上市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的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等情况进行审计;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六)督促落实国家审计和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并对控股子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董事会等直接领导机构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可以行使以下权限:
(一)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检查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资料;
(三)获取、检查与审计事项相关的经营管理资料;
(四)实地察看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产;
(五)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公司内部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和询问,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
(六)对正在实施的可能对本单位造成严重损失浪费和恶劣影响的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并通知有关部门执行;
(七)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以及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或转移保存;
(八)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提出改进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九)对违规违纪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提出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有权参与本单位有关经营管理工作会议;
(十一)要求公司及下属企业的纪检监察、组织人事以及相关业务部门予以协助;
(十二)其他经授权的有关内部审计工作所必须的措施。
第九条 公司及下属企业应为内部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确保审计人员
能及时掌握各种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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