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13
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6 年 6 月)
股票代码:00098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的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本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公司在证券交易所发行公司债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涉及信息披露的相关内部规范,由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另行制定。
第三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
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四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主体: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经营管理层;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四)公司各子分公司、各部门及相关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或参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七)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监管要求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及时、公平的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的履行职责,保证披
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八条 信息披露应遵守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原则,具体要求
如下:
(一)真实,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二)准确,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三)完整,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有关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四)及时,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披露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五)公平,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的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
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九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
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遵守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原则,并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法定格式编制公告,无法定格式的,应按照相近格
式或有利于投资者、监管部门理解的结构编制公告,完整、准确的选择公告类别,录入业务参数,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公告的上传发布。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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