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13
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2026 年 6 月)
股票代码:00098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
秀资本”)的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明确越秀资本与各控股子公司的财产权益和经营管理责任,确保控股子公司规范、高效、有序地经营运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越秀资本《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越秀资本能够控制或者实际控
制的公司或者其他主体。此处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越秀资本及各控股子公司。越秀资本各职能部
门,越秀资本委派或推荐至各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对本制度的有效执行负责。
第四条 各控股子公司应遵循本制度规定,结合越秀资本的其他内部
控制制度,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环境条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以保证本制度的贯彻与执行。
越秀资本各职能部门应当依照本制度及相关内控制度,及时、有效地对控股子公司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
越秀资本的控股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主体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逐层建立对其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向越秀资本报备,并接受越秀资本的监督。
第二章 公司治理
第五条 在越秀资本总体目标框架下,控股子公司应参照《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控股子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效地运作企业法人财产,并接受越秀资本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控股子公司应依照法律规定及其《章程》约定设立股东会、
董事或董事会。越秀资本主要通过参与控股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或管理董事行为对其行使管理、协调、监督、考核等职能。
第七条 控股子公司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完善自身的法人治理
结构,依法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股东会、董事或董事会等能合法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
第八条 越秀资本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或出资额(以下统称“持
股比例 ”),对各控股子公司享有以下权利:
1. 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2. 依法召集、主 持、参加或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 ,并行使相应
的表决权;
3. 依照法律法规及控股子公 司《章程 》的规定转让、赠 与或质押其所
持有的股份,收购其他股东的股份;
4. 查阅控股子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等重
要的经营运作文件,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重要的财务文件;
5. 控股子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参加控股子公司的剩余财产分配;
6. 法律法规、越 秀资本内控管理制度或控股子公司《 章程》规 定的其
他权利。
第九条 控股子公司应按其《章程》规定按时召开股东会、董事会或
其他公司治理会议,会议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必须由到会股东代表、董事或其他必要人员签署。
第十条 控股子公司召开股东会时,由越秀资本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委托人作为股东代表参加会议,股东代表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在股东会、董事会或其他公司治理会议结束
后,应及时将其会议通知、会议议案、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等材料向越秀资本归档备查。
第三章 人事管理
第十二条 越秀资本享有按持股比例向控股子公司委派或推荐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
越秀资本向控股子公司委派或推荐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循以下规定:
1. 向控股子公司推荐董事候选人,经 其股东会选举产生 ,代表越秀资
本在控股子公司《章程》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职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确保越秀资本合法权益的实现;
2. 由越秀资本委派或推荐的董事人数应占控股子公司董事会成员的
二分之一以上;
3. 控股子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应由越秀资本委派或推荐的人选担任;
4. 控股子公司不设董事会而只设一名董事的,由 越秀资本推荐的人选
担任;
5. 越秀资本有权向控股子公司推荐总经理 、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
候选人,经控股子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聘任,在控股子公司《章程》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权,对其董事会负责;
6. 控股子公司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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