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13
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风险与资本管理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6 年 6 月)
股票代码:000987
第一条 为提高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风险管理与控制能力,建立健全有效的资本分配与风险管理机制,强化风险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本公司《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风险与资本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是 董事会下设
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风险管理和资本管理。
第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风险与资本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联络和
会议组织等事宜;风险管理与法务合规部为委员会的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委员会审核事项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委员会审核的资料,负责委员会决议的落实事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风险与资本管理委员会由不少于 3 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
包括 1 名独立董事。
第五条 风险与资本管理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风险与资本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
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在委员内选任。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其他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代行其职责。
第七条 风险与资本管理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辞去委员职
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补选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按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委员会受董事会委托,对董事会需要决定或审批的风险与资
本管理事项进行审议,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议风险管理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职责方案,保证风险管理的各项职责得到有效履行,审议公司风险管理政策,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
(二)审议公司整体风险偏好、风险限额及分配方案;
(三)审议风险资本管理及分配方案和涉及自有资金运用的重要事项;
(四)审议压力测试方案和测试结果;
(五)审议重大风险事项的风险防范与化解方案,监督重大风险控制情况;
(六)定期审议全面风险管理报告;
(七)督导风险管理文化的培育;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主任委员的职责权限:
(一)召集和主持风险与资本管理委员会工作会议;
(二)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三)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 会议召开和议事
第十条 风险与资本管理委员会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
召开三个工作日前书面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
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主持。风险与资本管理委员会会议可根据情况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也可采用通讯方式。经出席会议的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
第十一条 风险与资本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
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委员可授权委托其他委员代表行使表决权。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
第十二条 风险与资本管理委员会会议可以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风险与资本管理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四条 风险与资本管理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
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五条 风险与资本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档案工作主管部门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十六条 风险与资本管理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
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七条 风险与资本管理委员会委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
系,须予以回避。
第十八条 出席风险与资本管理委员会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
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泄露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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