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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3-25 19:15:21 股吧网页版
华工科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3-26


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规范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审计制度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监管规则以及《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为董事会有关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委员会及本规则中涉及的有关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委员会组成

第四条 委员会的成员须全部为非执行董事,至少由三名成员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委员会的主席(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本规则中“独立董事”的含义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中的“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含义一致。

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五条 委员会设主席(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席在委员中选举,由董事会批准产生。当委员会主席(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

第六条 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
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时,其委员资格自动丧失,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规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八条 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调整。

第九条 当委员会人数低于本规则规定人数时,董事会应当根据本规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委员会职责

第十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与公司外部审计机构的关系

1、向董事会提议聘请、续聘及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就外部审计机构的薪酬及聘用条款向董事会提供建议,及处理任何有关该审计机构辞职或辞退该审计机构的问题;

2、按适用的标准检讨及监察外聘审计机构是否独立客观及审计程序是否有效;委员会应于审计工作开始前与审计机构讨论审计性质、范畴及有关申报责任;
3、就聘用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制定政策,并予以执行。就此规定而言,「外部审计机构」包括与负责审计的公司处于同一控制权、所有权或管理权之下的任何机构,或一个合理知悉所有有关资料的第三方,在合理情况下会断定该机构属于该负责审计的公司的本土或国际业务的一部分的任何机构。委员会应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行动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二)审阅公司财务资料

监察公司的财务报表以及年度报告及账目、半年度报告及季度报告(若拟刊发)的完整性,并审阅报表及报告所载有关财务申报的重大意见。委员会在向董事会提交有关报表及报告前,应特别针对下列事项加以审阅:

1、会计政策及实务的任何更改;

2、涉及重要判断的地方;

3、因审计而出现的重大调整;

4、企业持续经营的假设及任何保留意见;

5、是否遵守会计准则;

6、是否遵守有关财务申报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法律规定。

就本第(二)项而言,委员会委员须与董事会及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联络。委员会须至少每年与公司的外部审计机构开会两次;委员会应考虑于该等报告及账目中所反映或需反映的任何重大或不寻常事项,并须适当考虑任何由公司属下会计及财务汇报职员、合规部门或外部审计机构提出的事项。

(三)监管公司的财务申报制度、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

1、检讨公司的财务监控,以及(除非有另设的董事会辖下风险委员会又或董事会本身会明确处理)检讨公司的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

2、与管理层讨论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确保管理层已履行职责建立有效的系统。讨论内容应包括公司在会计及财务汇报职能方面的资源、员工资历及经验是否足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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