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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3-25 19:16:00 股吧网页版
华工科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3-26


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监管规则以及《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的有关规定,董事会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和方案,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第三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董事是指董事长及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委员会组成

第四条 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委员会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本规则中“独立董事”的含义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中的“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含义一致。

第五条 委员会设主席(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席在委员中选举,由董事会批准产生。委员会主席(召集人)负责召集
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主席(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

第六条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议事规则第五、第六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人力资源部门为委员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提供委员会需要的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调委员会会议的有关事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研究并制订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计划或方案,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就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全体薪酬政策及架构、及就设立正规而具有透明度的程序制定薪酬政策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就董事会所订企业方针及目标而检讨及批准管理层的薪酬建议;

(三)就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考虑同类公司支付的薪酬、须付出的时间及职责以及集团内其他职位的雇用条件;

(五)审查及批准向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支付与丧失或终止职务或委任有关的赔偿,以确保该等赔偿按有关合约条款确定;若未能按有关合约条款确定,赔偿亦须公平合理,不会对公司造成过重负担;

(六)审查及批准因董事行为失当而解雇或罢免有关董事所涉及的赔偿安排以确保该等安排按有关合约条款确定;若未能按有关合约条款确定,有关赔偿亦需合理适当;

(七)确保任何董事或其任何联系人(如《香港上市规则》所定义)不得参与厘定自己的薪酬;

(八)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
评;

(九)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十)就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审议及/或批准《香港上市规则》第十七章所述有关股份计划的事宜;

(十一)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及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形成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董事会对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委员会对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审议。

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薪酬方案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并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须报董事会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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