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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3-25 19:16:21 股吧网页版
华工科技:《关联(连)交易管理制度(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3-26


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连)交易管理制度(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为规范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关联(连)交易行为,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关联(连)交易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关联(连)交易管理的归口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开展关联(连)交易管理工作。董事会办公室主要负责关联(连)人的分析确认、关联(连)交易合规审查及重大关联(连)交易决策的组织,以及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关联(连)交易的会计记录、核算、报告及统计分析工作,并按季度报董事会办公室。

第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对汇总上报的关联(连)交易情况进行整理、分析,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保证关联(连)交易决策程序的履行,并按本制度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章 关联(连)人与关联(连)交易

第一节 总 则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连)人包括符合《深交所上市规则》定义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及符合《香港上市规则》定义的关连人士。

关联(连)法人、关联(连)自然人、关连(连)人士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
会办公室报送关联(连)人名单及关联(连)关系的说明,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做好登记管理工作。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更新关联(连)人名单,确保相关关联(连)人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公司进行关联(连)交易,应当保证关联(连)交易的合法合规性、必要性和公允性,保持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关联(连)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利益。交易各方不得隐瞒关联(连)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连)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节 中国境内规定

第六条 根据《深交所上市规则》,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由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公司与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七条 根据《深交所上市规则》,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
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第八条 根据《深交所上市规则》,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本管理制度第六条、第七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九条 根据《深交所上市规则》,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上述列示的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一)购买资产;

(二)出售资产;

(三)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四)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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