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26
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规范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有关人员提名管理制度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监管规则以及《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以及其他的相关规定,董事会设立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为董事会有关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委员会及本规则中涉及的有关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委员会组成
第四条 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董事会讨论通过。委员会应至少有一名不同性别的董事。
本制度中“独立董事”的含义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中的“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含义一致。
第五条 委员会设主席(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席在委员内选举,由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时,其委员资格自动丧失。
第七条 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
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八条 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调整。当委员会人数低于本规则规定人数时,董事会应当根据本规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委员会职责
第九条 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至少每年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包括董事会的架构、人数及组成(包括技能、知识及经验方面)、协助董事会编制董事会技能表,并就任何为配合本公司策略而拟对董事会作出的变动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提名或者任免董事,物色具备合适资格可担任董事的人士并挑选提名有关人士出任董事或就此向董事会提出意见,就董事委任或重新委任以及董事继任计划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支持公司定期评估董事会表现;
(四)审核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五)制定涉及董事会成员多元化的政策,并于企业管治报告内披露其政策或政策摘要;
(六)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及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委员会应利用董事会技能表及定期董事会表现评核评估董事会的能力及多元化状况,识别董事会的整体技能是否有不足,并根据评估结果制定及/或修订发行人的继任计划。公司董事会应充分考虑委员会的建议。
董事会对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委员会主席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委员会的工作;
(三)签署委员会有关文件;
(四)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委员会工作;
(五)董事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委员会对本工作细则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
第十二条 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本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为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指定董事会办公室承担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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