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26
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及时、公平,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及其附录合称“《香港上市规则》”)、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香港证监会”)《内幕消息披露指引》(“《内幕消息披露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除公司本身外还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股东、实际控制人;
(三)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五)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及其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公司及上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以及《证券及期货条例》所定义的内幕消息(以下简称“重大事项”或“重大信息”),
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制度所称“内幕消息”具有香港证监会《证券及期货条例》(“《证券及期货条例》”)所界定的含义,指符合以下表述的具体消息或资料:
(一)关于公司的,或公司股东或高级人员的,或公司上市证券的或该等证券的衍生工具的;
(二)并非普遍为惯常(或相当可能会)对公司上市证券进行交易的人所知,但该等消息或资料如普遍为他们所知,则相当可能会对该等证券的价格造成重大影响。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深交所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证券及期货条例》及公司股票上市地的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交所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香港证监会《内幕消息披露指引》等相关规定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等作出规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并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确保内幕消息的保密性(包括但不限于与相关方签署保密协议、限制信息接触权限等),不得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市场传闻或者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七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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