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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3-25 19:17:42 股吧网页版
华工科技:《高层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办法(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3-26


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高层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办法(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以下统称为“高层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以下简称“《股份变动管理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主板规范指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附录 C3《上市发行人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守则》”)、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 571 章)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高层人员所持公司的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可转换或交换成公司股份的非上市股份及其衍生产品(包括股权激励计划所发行的股票期权及股票增值权)等。上述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高层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公司高层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高层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公司高层人员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买卖公司股票的,还应当符合境内外有关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相关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高层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高层人员及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其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和信息披露,并定期检查其买卖公司股票的相关情况。
第二章 股份持有管理

第六条 公司高层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公司高层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七条 公司因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高层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八条 公司高层人员所持公司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公司高层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动对公司高层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九条 在锁定期间,公司高层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条 公司高层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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