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26
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独立董事行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促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董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本制度中“独立董事”的含义与《香港上市规则》中的“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含义一致,独立董事须同时符合《香港上市规则》要求的独立性。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五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包括本公司在内的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职务,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独立董事可以在中国证监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参加相关培训。
第七条 《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的规定适用于独立董事,本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构成
第八条 本公司董事会必须包括至少三名独立董事,且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或相关的财务管理专长的人士,且该等人士符合《香港上市规则》相关专业资格要求。除特别取得豁免情况外,至少一名独立董事通常居于香港。
前款所指以会计或相关财务管理专长的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以具备内部监控以及编制或审计可资比较的财务报表的经验,或是分析上市公司经审计财务报表的经验: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或核数师资格,或是上市公司的财务总监或首席会计主任等工作又或履行类似职能的经验;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每名独立董事不得同时出任多于六家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或 GEM 板上市的发行人的董事。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均为非执行董事。审计委员会至少要有三名成员,其中至少要有一名是上述第八条具备适当专业资格,或具备适当的会计或相关的财务管理专长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主席。
公司必须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置战略与 ESG 等专门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
数,其中薪酬委员会由独立董事出任召集人/主席,提名委员会由董事会主席或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主席。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独董管理办法》及《香港上市规则》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相关财务管理专长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所需的会计或相关财务管理专长请见第八条的要求;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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