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27
证券代码:000989 证券简称:九芝堂 公告编号:2026-029
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1 年 8 月 12 日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26 年 3 月 25 日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有效、合理地使用资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章程》和其他公司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具体包括:独资或与他人合资新设企业的股权投资、对现有公司进行增资、购买资产或股权、委托贷款、财务资助、证券投资、委托理财(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涉及金额以投资本金计算,投资本金可循环滚动使用)等。
第三条 对外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负责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八条 对外投资审批权限
(一)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对外投资涉及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人民币;
(3)对外投资涉及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4)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5)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6)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进行的对外投资,应当对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累计计算,达到本条(1)-(5)所规定的标准时,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7)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资产或股权,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公司对外投资未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1)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对外投资涉及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人民币;
(3)对外投资涉及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4)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5)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6)虽未达到上述(1)-(5)的标准,但公司认为需要由董事会决策的重要对外投资事项。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公司对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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