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06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2026 年 6 月 5 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尚需经股
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提升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2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二)坚持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三)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
(四)坚持个人利益与公司长远发展相结合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方案、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开展薪酬制度的具体实施
工作。
第五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审议决定,并予以披露。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六条 公司发生亏损时,在审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酬环节应当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二章 薪酬的构成和标准
第七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含职工董事)在公司担任管理职务
的,按照所担任的管理职务,依据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员工薪酬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不在公司担任任何经营管理职务、不承担经营管理职能的非独立董事,公司不向其发放任何薪酬、津贴。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其中绩效年薪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年薪与绩效年薪总额的 60%。
(一)基本年薪为履行岗位职责的年度基本报酬,按月发放;正职负责人基本年薪根据上年度市属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 2倍确定,副职负责人基本年薪按公司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的 0.6 至
0.9 倍确定,合理拉开差距;
(二)绩效年薪以公司年度目标绩效为基础,与个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相挂钩,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核定,实行递延支付;
(三)任期激励收入与高级管理人员任期考核评价结果相挂钩,在任期结束后根据任期考核结果兑现,在不超过任期内年薪的 30%以内确定,实行延期支付。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为税前收入,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多项职务(含在分、子公司兼任岗位或职务)的,薪酬标准原则上按就高不就低原则确定,不重复计发。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人社部、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做好国有企业津贴补贴和福利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3号)及履职待遇等规定范围外,领取其他货币性收入。
第三章 绩效考核与薪酬调整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考核评价。年度考核依据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任期考核依据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考核结果直接决定绩效年薪与任期激励水平。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可根据同行业薪酬水平、通胀水平、公司盈利状况、组织结构调整等因素动态调整,确保与市场水平、公司经营业绩、个人履职表现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四章 薪酬止付追索机制
第十四条 公司建立薪酬追索机制,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公司有权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启动薪酬止付追索机制:
(一)公司因财务造假、会计差错、重大错报导致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的;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勤勉义务,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声誉损害的;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机构行政处罚或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的,或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公开认定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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