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27
福建闽东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2026 年 6 月 26 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福建闽东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管理行为,保障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提高决策效率和科学决策水平,促进公司生产经营和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福建闽东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章程》、本细则的规定及董事会的授权主持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执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
第三条 总经理应当充分考虑并根据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公平、公正原则,妥善处理与关联方的关系。
第四条 总经理应充分调动全体员工的积极性,竭力优化经营管理,努力开拓市场,全面促成公司经营管理目标,不断提高公司的综合经济效益,确保公司可持续发展,促进公司资产增值。
第五条 总经理应当严格自律,遵守公司章程,依法依规经营,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使公司的各项经营管理工作和活动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规范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开展。
第六条 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主动、积极、有效地行使总经理赋予的职权,对分管工作负主要责任。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免
第七条 公司经理层设总经理 1 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总监
一名,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董事可受聘兼任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九条 《公司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公司经理层成员实行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经理层成员的每届任期为 3 年,可以连任。
第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当说明辞职时间、辞职原因、辞去的职务、辞职后是否继续在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等情况。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与分工
第十三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履行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决定公司日常经营事项,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拟订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年度投资计划、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公司其他员工,包括中层管理岗位以下的员工以及经党委研究推荐任职或建议免职的中层管理人员;
(八)决定向子公司委派、推荐或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九)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对经理层经营业绩目标的制定和考核结果提出建议,决定公司员工的工资、福利、奖惩方案、岗位调整、年度招聘和用工计划等的实施方案;
(十)拟订公司年度财务决算方案、税后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和公司资产用以抵押融资的方案;
(十一)制定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中期预算调整方案;
(十二)拟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的建议方案;
(十三)拟订公司定期报告;
(十四)执行股东会、党委会、董事会决议;
(十五)审批公司银行账户间资金调拨,以及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项费用支出和滞纳金;
(十六)拟订现金管理投资方案,组织实施现金管理投资活动;
(十七)代表公司签署其有权决定的协议及其他有关的文件;
(十八)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十九)《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总经理根据《公司章程》及董事会的授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单项金额在 200 万元以下、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下的资产购买或出售;
(二)决定公司研发新产品或开发、投资新项目前期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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