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6-24 18:51:43 股吧网页版
新大陆:关于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25


证券代码:000997 证券简称:新大陆 公告编号:2025-042
新大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新大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2024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股份总数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为基数,2024 年年度按每 10股派发现金股利 2.20 元(含税),本年度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披露至实施期间,若公司可参与利润分配的股份总额发生变动,将按照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总额进行调整。

2、截止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共持有股份 26,492,392 股,以上股份不享有参与本次利润分配的权利,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权除息价格计算时,根据股票市值不变的原则,以公司总股本1,032,062,937 股(含回购股份)折算后的每 10 股现金股利(不四舍五入,保留6 位小数)=实际派发现金股利总额÷总股本×10(即 2.143527 元=221,225,519.90元÷1,032,062,937.00 股×10)。除权除息参考价=股权登记日收盘价-每股派发现金红利金额(即 0.2143527 元)。

公司 2024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已获公司 2025 年 5 月 20 日召开的 2024 年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预案的情况

1、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2024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
公司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股份总数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
股份为基数,2024 年年度按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2.20 元(含税),本年度不以
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截至 2025 年 4 月8 日,公司总股本 1,032,062,937 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持有的股份数量24,062,490 股,以此为基数测算,预计派发现金股利 221,760,098.34 元(含税)。利润分配预案披露至实施期间,若公司可参与利润分配的股份总额发生变动,将
按照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总额进行调整。

2、自利润分配预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由于公司正开展回购计划,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持有的股份数为26,492,392 股。公司总股本扣除已回购股份数,本次实际可参与利润分配股份数为 1,005,570,545 股。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调整原则是一致的。

4、本次权益分派的实施距离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方案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

公司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享有利润分配权的股份总额1,005,570,545 股(总股本 1,032,062,937 股扣除公司回购账户持有的股份数量
26,492,392 股)为基数,2024 年年度按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2.200000 元(含税)
(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 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1.980000 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对于 QFII、RQFII 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440000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220000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
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5 年 6 月 30 日,除权除息日为:2025 年 7
月 1 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